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被定义为:
“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主观动机,超越了银行规定的额度或期限进行透支的行为”,在此基础上,如果发卡行对其给予了善意提醒和追索之后,持卡人仍然坚持拒绝还款的话,那么就构成了犯罪。
在具体的法律处理案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即只要“涉及信用卡诈骗活动,且金额达到一定程度”,违法者将会承担包括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直至无期徒刑等失当责任,同时处罚金范围将是2万元至20万元之间。
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也有对应描述。
针对特殊情况的处理,例如(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将会面临最高达十年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以及五万元至五十万元的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再如(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还有(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这两种情况的恶意透支,将会受到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惩罚,处罚形式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而对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通常也是判处5到10年不等的有期徒罚。《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