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明确规定,认定构成绑架罪的共同犯罪应遵循以下基本准则:
首先,所有共同犯罪人均应当实施且被确认为刑法所明文规定的相关犯罪行为;
其次,每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须由一个共同的犯罪目标将其个人行为紧密地联结在一起,从而构成一个完整且有机结合的犯罪活动整体;
再者,每一位共同犯罪人都必须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实际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联性负责。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