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及离婚纠纷中的未知晓的负债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展开探讨。
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责任之争时,若有任何一方声称自己因个人名义产生的负债,其金额远远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此种情形不应当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例如因赌博活动、赠与他人、宴请宾客等行为而产生的银行交易记录,均可作为向法庭提供的证据。
然而,对于确属夫妻共同的债务,则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或由其中一方负责偿还。
依据2021年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的明确规定,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产生的负债,若其金额远超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则不应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但若债权人能够证明该笔债务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的表达,那么这部分债务仍将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