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出现以下几种情形时,可以向法庭申请改变
孩子的抚养权:
抚养的一方患有严重疾病或身体残疾,无法继续承担抚养责任;
或者是没有履行
抚养义务,且存在虐待子女的恶劣行为;
以及未成年子女本人表示更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
在这样的情况下,法院将会根据各方提供的
证据以及抚养人的实际生活状况、抚养状况和履行抚养义务的能力等因素,再结合子女的个人意愿来做出最终的裁决。
如果一方提出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并且符合以下任何一种情形,那么应当得到法庭的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由于身患严重疾病或因身体残疾而无法继续承担抚养责任;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未能尽到抚养义务,甚至存在虐待子女的恶劣行为,或者这种共同生活方式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了负面影响;
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抚养关系。《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
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