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凭单纯的刑事拘留并不能构成案底确立。
所谓案底,广义上涵盖两方面:
其一为罪犯、被告人的个人身份信息、犯罪事实陈述、审判流程及结果等相关记录;
其二则囊括公安机关与检察院在处理案件过程中所作关于现行违法行为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临时性逮捕行为,即称刑事拘留。
此行为不属于刑事制裁范畴,仅仅作为调查期间的一种强制手段而存在,因而并不具备建立案底的资格。
唯独受到刑事处罚的涉案人员方可产生案底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