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多能够获得一年的减刑时间,这取决于其在狱中的表现。
但是须注意的是,减刑时间绝不能低于原本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
减刑的幅度受限于不超出刑期的一半,且罪犯在坐牢期间需按照百分制进行评估,一年为一个周期。
每月进行一次登记并公开公示,分数可用于兑换奖励及功劳,同时,这些分数将根据奖励和功劳的数量以及服刑期间的表现作为上报减刑的依据。
根据相关规定,被判处罚金、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如果在执行期间能够严格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确实有所悔悟,或者存在立功行为的话,则可以考虑给予减刑。《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