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担保人作为第三方,就债务履行事项提供担保服务的话,该担保人由此便享有一项权利,即请求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作为其保障。
然而,反担保的主体并不是原始债权人。
其次,假设第三人已经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提供了担保服务,那么这个时候如果债务人不能够顺利履行他的债务,那么担保人就有责任以自己的名义来承担还清这笔债务的义务。
担保人在履行完这一责任后,他们有权向债务人进行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