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您所提出的问题,现提供如下法律解释和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涉及
信用卡犯罪的行为,根据其情节轻重程度高低,将会面临不同年限的监禁
刑罚以及相应金额的
罚金制裁。
具体来看,若
当事人故意实施了
信用卡诈骗行为,且涉及金额达到较大规模(下限为人民币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之间),将会被判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若是该种行为引起的
经济损失规模更为庞大,甚至
情节严重者,便会受到更重的惩罚,可能会面临五年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时必须承担五万元至五十万元(视情况而定)的罚金罚款。
若涉事金额大于人民币一百万元,或存在其他特别恶劣的恶意情节,则可能会遭受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乃至无期
徒刑,同样需要承担高额罚金或者没收
个人财产等额外
刑责。
在此类犯罪中,我们特别关注“恶意透支”这一细节。
这里的恶意透支,指的是持卡人存在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额度或者规定期限、且经过发卡行多次催告仍然拒不还款的行为。
如有
盗窃并使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发生,也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予以
量刑处罚。
关于信用卡本身,其主要内容通常应包含以下要素:
首先,在卡片的正面顶部,应当印制由信用卡公司精心设计的图案、
公司名称及产品名称,并配以专属的信用标志或防伪暗号;
其次,通过获取信用卡公司特有的代码信息,将信用卡号码、持卡人姓名、
有效期限等重要数据,通过凹凸不平的字码打印在卡面之上,便于用户采用压卡机将这些内容亲笔抄录到签字单上;
最后,在信用卡的反面预先留有时效期内持卡人的签字样本,以便与签字单上完整的签名相吻合,并在一般情况下,信用卡上还印有发卡机构作出的诸如
适用范围、支付货币种类限定等有关宣传文案。
此外,为了
保证信用卡交易安全,许多卡片还在背部内置了存储持卡人个人资料及密码的磁带,以便计算机终端或自动取款机识别信用卡的真实性。
请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针对的是一般的
犯罪主体,即只要达到法定
刑事责任年龄,具备相应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皆可成为本罪的打击对象。《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
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