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妊娠期间受到雇主解雇的情况下,若属于
过失性辞退范畴,则此举并不触及关于雇主需负
赔偿责任之规定;
然而,若是基于非法解职原因,那么
劳动者有权主张雇主执行原有的
劳动合同,同时亦可索求雇主按照
经济补偿的
双倍赔偿标准给予补偿;
在此种情况下,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是以劳动者在该雇佣单位的工作年限为基础,每满一年便须向劳动者发放一个月的
工资作为对其贡献的认可和奖赏。
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的规定,如雇主违反了本国法律法规所规范的解职或
劳动合同终止程序,而劳动者又坚持要求行使原有劳动合同之权利,那么雇主就必须执行原劳动合同直至
合同期限届满为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
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
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内的;
(四)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
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