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诉讼中,嫖娼行为可视为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有力证据,并且无法予以弥补修复,此情况下,司法机关有可能结合实际进行裁量判决是否同意离婚。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配偶一方提出离婚请求时,可以通过特定组织进行调解协商,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递交离婚起诉书。
待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进行审理后,应首先尝试开展调解工作;
若经调解发现双方感情早已破裂,无法得到修复,则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条款作出判决,对当事人离婚申请予以许可或驳回。
具体来看,涉及到以下几种情况,均属于经过调解无效并认定为必须准予离婚的情形:
第一,存在重婚或与他人类似的非法通奸行为;
第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婴童、老人及其他家庭成员;
第三,存在长期沉迷于赌博、吸食毒品等嗜好行为且多次劝诫仍未改正;
第四,由于感情不和而产生分居现象达两年以上;
第五,除了上述提到的情况外,还有其他导致夫妻感情出现严重裂痕的特殊情形。
此外,如果夫或妻一方被勒令宣告失踪,另外一方希望通过司法途径实现离婚诉求,无论其原因何在,都应当作为一种特殊情况给予离婚的批准。《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