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所颁布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唯有住房在满足特定条件时方能作为强制执行的对象。
在此类涉及到金钱债权执行的过程中,如果存在以下几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被执行人基于认为涉案执行标的属于他们个人及其扶养亲属维生所需的居住用房并因此提出抗议的话,人民法院将不受理这种异议:
首先是对于被执行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士而言,若他们名下还有其他能够保证其生活必需的居住用房存在的话;
其次是在执行依据正式生效过后,被执行人为了逃避债务而私自转让他名下的其他房产的话;
再者是当申请执行人选择遵守当地政府有关于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的相关规定,为被执行人及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提供居住用房,或者他们决定按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的平均租金水平,从前述房屋的变卖所得款项中扣除5至8年的租金。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强制执行唯一住房的难度系数以及所需完成的工作量都是相当巨大的,需要执行法官拥有足够强大的执行力来予以解决。《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