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已获准
保释证明的
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若其在保释期间再度违反有关规定,并且
情节严重者,有权依法对其实施
逮捕。
然而另一方面,倘若未曾发现有
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则不应进行相关的逮捕手续。
为了确保
保释人员严格遵照法律
法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首先,未经
司法机关的书面许可,不得擅
自离开所居住地区;
其次,当他们的居所在、工作单位以及联系人信息有所变更时,应立即在24小时内向相关执法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再者,
传唤时务必按时出庭;
最后,不得采取任何干扰
证人作证的行为,同时也不可销毁、篡改或串通
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
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
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