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宣告被告人获得
取保候审期间,必须在不妨碍警方以及司法机构继续进行侦查审理时,并且严格遵循各项适用
法规及部门规章制度,在此基础上,获准取保候审的被告人才有资格寻找适当的就业机会。
然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当被取保候审之人尚未得到执行机构的批准时,他们不得擅
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同时,还需切实履行以下条例:
在未经执行机构批准下,不得随意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如若出现居住地址、工作单位或通讯方式等
个人信息有所变更的情况,务必在第一时间内向执行机构汇报并说明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
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
监视居住、予以
逮捕。对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