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下列情形中,依法可对嫌疑人进行取保候审:
首先是对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将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罪犯;
其次是可能被判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但若对其执行取保候审并不会导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时;
再次是当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孕妇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对其实施取保候审也不会引发社会危险性时;
最后是在羁押期限届满后,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