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自诉领域中,撤诉这一行为同样合法合规。
涉及到此类事件中的撤诉,需要区分两种不同类型的情形并需妥善处理。
首先,一种情况为当事人基于自身意愿主动撤诉,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和解意向自愿达成撤诉协议者,不得再次提起诉讼。
其次,若是因关键证据不足而由法院劝导其撤诉的情况,若属于后者的范畴之内,一旦取得新的关键证据,便可重新启动诉讼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