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
法规,针对
刑事拘留的期限,明确划分为一般期限与延长期限两个方面,以下是详尽阐述:
第一,一般期限的
刑事拘留时长为10日至15日,自被关押进入看守所之日开始计算。
此外,在这14日内,调查机关应向检察机关提交
批准逮捕的申请,且经由检察院核实批准的期限为7天,这7天包括在前述14天之中,若经过核实批准,则将进行
逮捕处理;
反之,若无审核通过,通常将对涉案人员予以释放或者更换其他
强制措施。
第二,延长期限的
刑事拘留期限长达37天,同样以检察院确认批复时间为7天。
在此期间之内,调查机关需向检察院呈交批准逮捕的申请,倘若经过核实批准,便会施行逮捕;
反之,如未能获得批复认可,则须将其释放或更换为其他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
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
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三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
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