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涉案人员自身拥有为其自身进行法律辩护的权利及能力。
其次,在人民检察院对其进行审查起诉以及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各个环节中,涉案人员都可遵循法定程序,委托他人作为他们的法律代理人或辩护人为其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
而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涉案人员提起辩护的途径有两个,一个是由他们本人自行提供法律辩护,另一个则是授权他人为其代理法律事务。
关于刑事案件的追诉期,我国法律规定,追诉时限应自违法犯罪行为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
如果犯罪行为具有持续性或者频繁性的特点,就应当将追诉期自行为终结之日起重新计算。
此外,如果案件的追诉期限在该期间内已经届满,然而犯罪分子在此之后再次犯罪,则原先的犯罪的追诉期自新罪发生之时起重新计算。
最后,对于超过二十年仍需进行追诉的案件,涉案人员需要向上一级即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请示与核准。
刑事追诉时效的具体期限多长,将受到犯罪行为法定最高刑罚的影响。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事诉讼中的证据种类包括但不限于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者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报告、检查记录、比对结果、侦查实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等。
所有能够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无论其形式如何,皆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任何证据均须经过查证属实方可具有法律效力。《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