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对司法鉴定持有异议,或是希望提出投诉,您亦可向司法鉴定人所执业之司法鉴定机构、以及司法鉴定人所在城市、地区的市级或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反映。
为了方便广大群众反映问题,各司法鉴定机构皆设有专门的投诉热线,并已向社会公开,同时还配备了专员负责处理投诉的接待、登记、受理、转交、建立档案及日常管理工作。
投诉者可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实地走访等多种途径进行投诉,并请务必提供真实姓名以便我们进行核实。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条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