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销售和买卖活动中,实际情况往往与广告宣传之间存在差异。
如果这种差异显著地影响了购房者对于交易物件、交易金额、交易性质等关键信息的理解和决策,甚至导致购房者产生重大误解,那么这将构成法律上的可撤销性,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选择退房。
此外,若广告中的表述与房屋及其相关设施的真实情况相去甚远,或者涉及到比如质最、环境、价格等核心方面的问题作出的明示或者暗示与客观事实相差巨大,同时,购房者对于广告内容中的承诺也已经十分明确地认为并不可能实现,此时同样具备退房的法律基础。《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