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行为者由于引发了交通事故而遭受公安机关以刑事拘留的惩罚,在符合特定适用条件时,是有权利申请取保候审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面临着将可能判处管束、拘留或者独立地适用附加刑的;
或者可能判处罚金以上徒刑,采取取保候审方式无法产生社会风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便可给予取保候审。
此时所说的取保候审,是指由侦查机关要求犯罪嫌疑人提供人为担保或者交纳保证金并签署保证书,以此来确保其不会故意逃避或者阻碍侦查工作,并且在接获传讯时能够立即抵达指定地点的一种强制手法。
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犯罪情节相对轻微,无需进行拘留、逮捕,但是必须对犯罪嫌疑人的行动范围予以一定程度的限制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