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为民间借贷之情势,本金与利息的偿付次序便可由
当事人自行协商约定。
贷款人除须偿还借款以外,尚需支付相应利息及费用者,若其付还款项未能完全清偿所有
债务,且各方当事人并未就此达成明确约定之时,则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次以实现债权所需支出之相关费用、利息、借款等额进行扣减抵充。《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