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金融诈骗罪中信用卡诈骗行为,其本质是行为人为谋求非法占有的不当利益,故意违反相关的信用卡管理规定,借助信用卡这一金融工具进行欺诈活动,从而获取了数额较大的违法所得。
具体而言,该类犯罪行为的定义及量刑标准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具体内容。
依据该条款规定,对于实施信用卡诈骗活动,且犯罪所得数额达到一定程度的,将面临如下处罚措施:
1.倘若犯罪分子的诈骗行为未达到数额巨大或更为严重情节的情况下,则需承担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被判处拘役,同时还需缴纳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的罚金;
2.若犯罪分子的诈骗行为已达到数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下,则需承担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需缴纳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的罚金;
3.而当犯罪分子的诈骗行为达到数额特别巨大或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时,则需承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同时还需缴纳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的罚金,或者被没收全部财产。
在上述条款中,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出规定的额度或期限进行透支,且在发卡行进行催收后仍未按要求还款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