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
工程索赔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由于无法抗拒之力量、大自然的恶劣环境以及阻碍项目实施的突发行施引致的
赔偿要求;
此类不良的自然现象或人为制造的障碍对施工过程进行了干扰,从而抬高了工作成本,使得施工方需要投入更多的资金去解决这一问题。
其次,对于发包人
违约行为所引起的赔偿需求也不容忽视。
发包人的
违规行为时常表现为未能按照合同规定为
承包商提供具有固定性的施工条件;
或者违反关于付款时间、金额的条款等等。
同时,政府监管机构如监理工程师如果未能按照合同规定完成其应尽职责,例如没有按时发放图纸、下达指令等等,同样被视为发包人违约行为的存在。
随后,由合同错误所引发的赔偿要求也是建设工程索赔的常见原因之一。
所谓“合同错误”包括但不限于缺失
合同条款、条款表述模糊、甚至互相冲突等情况以及设计图纸、技术规范等的误导性内容等。
最后,合同变更引致的赔偿要求也是建设工程中的常见诉求之一。
当发包人提出的延长工期、加快进程或是停止施工方面的合同条件与原本约定状况相悖时,将会破坏现有的合同平衡,给承包商造成
经济损失。
这种情况下,承包商可以向发包人要求赔偿。《
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
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
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
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