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严格的法律视角来看待,若您明确承认系将卡片借与他人进行消费之举,那么便可合理地视为相对方向您提出了借款申请,基于此,您需承担相应的负债压力并通过向银行进行借贷以满足其需求。
然而无可否认的是,这种行为在遵循信用卡使用规定方面显然属于违规操作,因此无法作为您在未履约的前提下规避债务责任的借口。
在此种情况下,您与银行之间的借贷关系依然具有合法性与有效性。
鉴于该卡实际归您所有且您知晓其可能被滥用的可能性,您首先需要承担起履行还款义务的责任,即银行主要向您追索欠款而非其他相对方。
此外,您还需要积极证明该笔消费确系由相对方消费引发的,这样的话,您与相对方之间便可以形成一种借贷关系,进而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
至于相对方的消费金额是否较大以及是否有必要为了讨回欠款而提起诉讼,则需综合考虑诸多因素加以评估考量。
需要指出的是,信用卡借予他人无疑违背了信用卡使用规则及其相关法规,故我强烈建议您今后务必审慎行事,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