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对于那些被法院依法判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以及无期
徒刑等多种
刑罚种类的罪犯,只要在执行期间内严格遵守相关的监规制度,积极接受各类教育改造,并且确实具备深刻的悔罪意识且有明显的悔过表现,或者在服狱期间有
立功行为的,都可以获得相应的
减刑机会。
然而,若罪犯在服刑过程中有以下任何一种
重大立功表现,则必须给予其减刑:
首先是成功阻止了他人实施重大
犯罪活动;
其次是向
司法机关揭发监狱内外的重大犯罪活动,并经过调查核实后确认情况属实;
再次是在科技创新领域取得了显著成就,例如拥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成果;
此外,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行为也可视为重大立功表现;
最后,在抵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罪犯同样可以获得减刑。
同时,对于那些对国家和社会做出了其他重大贡献的罪犯,也应给予适当的减刑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