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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的协议书需要写明的内容包含哪些

首先,我们需要确认的是,本次婚姻登记系您与您的配偶真诚地表达了双方的意愿;
其次,对于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须确定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所应当承担的抚养费用及支付方式,以及抚养期限等具体事宜;
再者,关于共同财产的分配问题,包括各分得的财产数额以及财产的价值,同时还需附上详细的清单;
此外,对于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清偿责任也需要在此协议中进行明确规定;
关于住房问题的解决方案,同样需要在协议中予以明确;
对于生活较为困难的一方,我们将提供相应的经济援助,援助的方式、期限也需要在协议中进行明确;
最后,关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的探望权如何实现,以及另一方对此所负有的协助义务,也需要在协议中进行明确规定;
除此之外,还有其他一些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的事项;
最后,请您与您的配偶在协议上签字(盖章或者手印),以示确认;
另外,请注明这份离婚协议书的制作日期。《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最新修订: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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