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而言,仅因被实施了刑事拘留而产生的影响并不足以构成所谓的案底。
这里所说的刑事案底,乃是指经过由法院进行的审慎审理后,受到宣告有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留下的附属个人资料、犯罪行为的实况、审判过程中所记录的事项以及裁判结果等诸项要素构成的综合性档案。
值得注意的是,刑事诉讼中的拘留,并非如同刑事处罚那样属于正式的法律程序,而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时,为了执行侦查任务并应对法定的紧急形势,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暂时剥夺他们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手段。
然而,刑事拘留不仅不能被视为刑事处罚,反而只是侦查环节中的一种强化控制措施罢了,因此并不涉及到案底的形成问题。
仅当犯罪者接受到了刑事处罚之后,他的个人信息和刑事处罚史才会被正式载入案底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