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互联网渠道解除合同时,作为合同当事方应当特此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全面、清晰的通知。
当涉及到利用互联网作为解除合同的唯一途径时,还应额外地向对方推送一份独具匠心的电子版解约通知书。
当具备合法资格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明确解除合同的要求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在法律层面上,这被称之为“强制性解除”,其效力等同于签署正式书面文件发出的通知如信件和电报等。
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合同将自动解除;
当然,若通知中明确规定债务方只有在特定时间框架内仍未能履行其债务责任的情况下,合同才会完全终止,那么在该特定时间内,除非债务方重新开始履行义务,否则在通知规定的截止日期届满之后,合同同样将会自动解除。
如果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之人对此持有异议,无论哪一方的当事人都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来证实该解除行为的有效性。
当今时代,网络通信已经成为了日常生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在此背景之下,以电子方式解除合同的行为也已逐渐渗透到我们的生活之中。
然而,如何保证这种新兴模式的法律效力,以及各项流程操作是否合规,依然需要我们深入思考与研究。
在这里,本文针对合同解除和合同终止两大行为做出详细解释并进行比较分析,旨在让大众更清楚地理解这两种行为之间的差异,以及它们各自所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