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母与子女生成的亲情关系在法律层面被认定为合法的亲子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继父母享有法定意义上作为继子女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权利,因此从理论上来说,他们有权继承继子女所拥有的财产权益。
在继父、继母与继子女的亲情关系中,倘若已经建立起了抚养义务的关系纽带,便意味着彼此都可以行使相应的继承权。
然而,法律也明确了继子女要想获得对继父母遗产的继承权,必须满足一些关键性的条件,那便是他们之间是否存在实际的扶养和援助关系,并且需要得到法律的明确确认。
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下几点便可作为判定继子女与继父母间继承关系的确立与否的具体标准:
1.继子女在经济方面接受继父母给予的支持;
2.继子女在日常生活中得到继父母适度的照料和教导;
3.继子女在经济上对继父母有所贡献;
4.继子女在日常生活中尽可能地关心和协助继父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