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规,违反者除需承担违法责任外,还应被判处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的罚款。
若涉及到大量资金或具有其他极其严重的情况,则可能会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是无期徒刑,同时还须支付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的罚款甚至是因此而丧失的财产。
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修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如果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出了规定的限额或者规定的期限进行透支,并且经过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之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没有归还欠款的话,那么就应该被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规定的恶意透支行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