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非法集资行为将面临终身追缴的惩罚。
这种行为涉及到侵吞公众财产,严重触犯了法律的底线,必须追究违法者相应的刑事责任。
而对于他们非法获得的利益,国家有权利进行全面追回或者责令相关方面进行赔偿受害者。
无论在犯罪分子受到刑事处罚之前还是之后,如果有偿还能力的话,都应该按照法律的要求归还受害者被骗取的财产,就算是目前暂时无力还款,至少也应该在服刑期间或者服刑完毕后分期分批地进行偿还。
所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即是指违反了国家对金融行业的管理规章制度,以非法的手段吸纳社会大众的资金,又或是通过其他变通途径诱导群众向该类金融机构资金投入的行为。
这一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超越了法律的红线,构成了犯罪。《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