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父母向子女赠送房地产的决定,尚未完成过户并经过公证程序的情况下,是具备撤销权力的。
夫妻两方在共同协商后明确表示愿意将房产转让给子女,这样尽管赠与协议已然生效,然而在房产正式过户之前,夫妻双方拥有任意撤销这一决定的权力。
然而,假如夫妇在签署离婚协议之际已经作出了将房产赠送予子女的承诺,并且在过程中并未出现任何欺骗或胁迫的行为,那么他们将无法撤销该决定。
简单地说,单方面的赠与行为和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内容实质上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
赠与协议是一种赠与人自愿将自身资产无偿馈赠于受赠者,并且受赠者也同样接受赠与的契约,赠与人有权在赠与的财产权益转移之前撤销赠与。
而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之时,双方就财产分配问题达成的协议中所包含的赠与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紧密相关。
倘若无法证明在签署这一协议时确实存在欺骗、被胁迫等情况,通常难以获得法院的裁决支持。《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