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住宅存在重大质量瑕疵的情况下,业主有权请求负责建设该项目的房地产企业进行修复。
当由于修复工作导致房屋的原始使用价值发生减损或者对业主产生经济上的损失时,业主亦能向房地产开发商提出赔偿要求。
然而,如遇质量隐患严峻,业主应当首先委托其所在地区的房屋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展开全面的检测,并在确定出具的房屋质量检验报告达到不合格标准之后,方可行使退房的权利。
若房地产开发商对消费者合理的诉求置之不理,业主有权向当地消费者保护委员会投诉,或到房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