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明知道系伪造信用卡却仍然持有、携带,甚至对明知道是伪造且包含全部空白信息的信用卡予以持有或运输的行为,达到了较高数额标准的;
(二)未获许可擅自持有他人之信用卡,并且上述持卡数量已经达到较大规模的;
(三)通过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文件来获取和使用信用卡的不法分子;
(四)擅自从事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是以虚假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来获取和使用的信用卡牟利活动者。
对于意图参与盗取、收购或者非法吸收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违法犯罪行为,按照前述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在银行经营活动中,以及在其他诸如金融机构等相关领域内,相关从业员工利用职位优势实施了第二款所述违法犯罪行为的,将得到更为严厉的制裁和惩罚。《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