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仅遭受刑事拘留的行为,通常并不会产生案底。
这里提到的“案底”,具体而言即是经由法庭审理之后,被认定为有罪的被告人或犯罪人的个人信息与犯罪经历,包括审判过程的详细记载和最终裁判结果等在内的综合性档案资料。
在刑事诉讼规程当中,拘留作为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针对获取的直管案件,在进行深入侦查过程中所实施的暂时性剥夺嫌犯或重大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
然而需要强调的是,在刑事拘留的行为并不属于刑事处罚,它仅是侦查阶段中的一种强制措施。
正是出于这个原因,刑事拘留行为本身并不能给行为人留下案底。
需要积累案底的,仅限于那些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