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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是否必需撰写探望权申请书的问题,实际上,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并非寻求额外审批流程,而是作为父母亲应有的基本权利,不存在需申请方可行使的情况。
接下来我们来详细了解下探望权这一概念,它在法律领域中被称为“见面交往权”,具体来说就是,在分手婚姻之后,若未对子女进行
抚养监护的父母任何一方都可以享受与其未成年子女之间进行探访、通讯、接触以及短期共同生活等行为的相关权利。
为了确保这种权利得以实现和实施,另一方则承担了必要的协助义务。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的探望方式和时间,完全取决于双方的协议规定;
如果存在协议无法达成的情况,将由当地人
民法院对其进行裁决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