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时约定前妻有探望权却未行使,可先沟通了解原因。若因客观因素无法探望,可协商调整时间和方式。
2.若前妻无正当理由拒绝探望,法律上不能强制。但为孩子成长,可继续沟通,说明探望重要性。
3.若前妻之后要求探望,只要不影响孩子身心健康,有协助义务,否则前妻可起诉维权。
结论:
离婚时约定前妻有探望权但她未行使,可先沟通,无法强制其探望;若前妻之后要求探望且无不利情形,有协助义务,否则前妻可起诉。
法律解析:
在离婚约定了探望权的情况下,前妻未按约定探望,首先应通过沟通去了解原因。若因客观因素,双方可协商调整。若前妻无正当理由拒绝,依据法律不能强制其行使探望权。不过从孩子成长看,持续沟通让前妻认识到探望重要性是必要的。当之后前妻提出探望要求,只要不存在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况,另一方就有协助前妻行使探望权的法律义务。这是因为法律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若不协助,前妻有权通过向法院起诉来保障自己的探望权。如果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遇到难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1.离婚约定探望权但前妻未行使,应先沟通了解原因。若因客观因素无法探望,可协商调整时间和方式。
2.若前妻无正当理由拒绝,虽不能强制,但考虑孩子成长,要继续沟通说明探望重要性。
3.若前妻之后突然要求探望,只要无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况,就有协助义务。若不协助,前妻可起诉实现探望权。
解决措施和建议:
1.积极主动与前妻沟通,保持理性平和的态度。
2.记录与前妻沟通情况及孩子的需求感受。
3.若协商不成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获取建议。
法律分析:
(1)离婚约定探望权后前妻未行使,首先可通过沟通了解原因。若因客观因素无法探望,双方协商调整探望安排,这体现了对实际情况的灵活处理和对探望权的合理行使。
(2)若前妻无正当理由拒绝探望,法律不能强制其进行探望。不过从孩子成长考虑,持续沟通并阐明探望重要性很有必要,因为亲情陪伴对孩子心理和情感发展意义重大。
(3)若前妻之后要求探望,只要不存在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况,另一方有协助义务。否则前妻可通过法律途径起诉以实现探望权,这是保障其合法权益的方式。
提醒:
遇到前妻探望权相关问题,要以孩子利益为出发点处理。若情况复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先和前妻沟通,弄清楚她不探望的缘由,根据情况共同协商调整探望时间和方式。
(二)若前妻无正当理由拒绝探望,要持续与她沟通,说明探望对孩子成长的重要性。
(三)当前妻之后要求探望时,只要不存在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况,就应协助她探望,不然前妻可起诉要求实现探望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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