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领域中,
口头协议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明确规定,
合伙合同乃是由两位或以上的
合伙人为了实现共同的事业目标而签订的一份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同时,第四百六十九条也明确指出,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选择使用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进行。
其中,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函、电报、电传、传真以及其他能够以有形方式表达所载内容的形式。
此外,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且可以随时调取查阅的数据电文,亦可被视为书面形式。《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