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承包方具有在特定时期内转让其大部分或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例如,选择合适的时机将其承包经营的土地包租给第三方,在此过程中,承租方与发包方之间的承包关系始终保持不变。
若承包方决定将土地暂时委托他人代理进行耕作,且期限不超过一年,则可以考虑无需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此项条款仅适用於农民朋友因短时离家而不得不将土地委托他人代为耕作之情形,此种方式下,委托人与受托人均应是彼此熟悉信任之人,且代理耕作期较短,往往不会超过一年;
又因涉及到较为密切的人际关系,双方常常通过口头协议达成一致,而非履行正式的书面合同。
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同样做出了相关规定:“若是承包方委托他人代为耕作的期限未超出一年,则可无需签署正式的书面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
(八)违约责任。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