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保证书在法律上所产生的效力问题,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婚姻保证书可视作夫妇之间订立的合约,若能满足特定条件,便具备了有效性质,进而对签约双方产生合法约束力,反之则无效:
首先,行为人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若婚姻保证书签署之时,任何一方处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状况(例如身患精神疾病),那么该保证书将被判定为暂时失效;
其次,意思表示真实。
如果在签署婚姻保证书之际,出现了诸如欺骗、胁迫之类的不当手段,那么该保证书将无法被公认有效;
再者,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能偏离公共资源与善良风俗的规范。
若双方在保证书中明确约定,一旦遇到某种情况便直接剥夺另一方的财产权益等霸王条款,则此类条款将被认定为无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