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明确规定,罪犯须要将其侵占或不当取得的财物偿还还原所有人,即便这笔财物已然为罪犯肆意挥霍空无一物,亦或是由于罪犯经济能力匮乏而难以偿付,这部分情形尽管赃款已经事先挥霍,但针对此类情况仍然需如数还清和弥补。
在此种状况之下,要求罪犯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返还财物无疑是正当合法的,而对于因资金不足无法完全归还的罪犯,则可在得到法庭许可的基础之上,协商进行分期分批的还债行为。
至于在不得已无力偿还的情况下,由于其已有犯罪行为,便应按照相关罪名的法定量刑标准依法予以裁判,无需再考虑是否减轻刑罚等因素。《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