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婿在购置房产期间,有资格利用其岳母的
住房公积金作为还款来源之一。
公积金制度作为企业及员工共同缴纳的一种专项用于住宅消费支出的个人长期性住房储蓄基金,其范围以家庭单位进行界定。
凡参与公积金缴交的
劳动者在
购房过程中,若自身余额不足,经过所有权方的批准,可依法提取配偶、父母或子女的公积金来弥补资金缺口。《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
退休的;
(三)完全
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
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
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
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
宣告死亡的,职工的
继承人、
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