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准许破产申请之后,应明确规定债权人申报合理债务的具体期限,该期间自人民法院发布正式受理相关破产申请公告的第二日开始计算。
尽管如此,若已逾越破产债权申报有效期限者仍有补救之策。
即当人民法院所设定的债权申报期限结束后,债权人如未能按时履行申报义务的,仍然可以在全体债务人所有可供处理的财产最终分配阶段之前(假设不足以满足全体债权人的确切债权请求)进行相应的补充申报。《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