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被征收房屋所在区域有与之相似的房地产发生过交易情况,应优先采用市场法进行价值评定;
若该被征收房屋或与其相似的房地产存在持续性的经济收益状况,则需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
如果被征用的房屋正处于建设过程中,便应该采用假设开发法进行估值。
当允许选择使用两种及以上评估方法进行评估时,应将这些方法结合运用,并在此基础上,对各评估方法所产生的计算结果进行仔细校核并进行深入的比较分析之后,才可科学地确定最终的评估结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条
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办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三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