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遭遇家庭暴力而另一方拒绝同意离婚时,我们应该采取法律途径,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以实现离婚。
在处理这样的家庭事务时,法院通常遵循先进行调解然后再作出审判的原则。
在调解阶段,倘若加害者具有重新做人的诚意,并获得受害方的宽恕与理解,那么受害方则可能因各种复杂因素考虑撤销诉讼,给予加害者一个新的开始的机会。
然而,若经过深入调查,确有家庭暴力行为的实证记录存在,那么法院在审慎考虑后仍然会依法作出离婚裁决。《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