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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组织的义务

广播电视机构所遵循的相关事项包括:
广播公司与电视台在使用尚处于未经发布状态的著作进行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时,必须事先获取相应的著作权归属者的许可,同时必须按照相关法规进行适当的酬劳支付工作。
著作权人有权自行选择是采用口头方式还是书面形式赋予广播电台及电视台自身未发布之著作的使用权,然而在此过程中,广播电视机构仍需履行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义务。
其次,如果广播公司与电视台是在利用已经正式公布的其他作品来制作播出广播电视节目,则他们无需再获得原创著作权人的许可,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可以无偿地使用这些作品。
相反,他们需要按照相关规定支付一定的报酬给原著权利所有人。
接下来,如果广播公司或电视台要播放由相关音频制品发行人制作且已出版的音像内容,理论上讲,他们也并不需要经过权利所有人的许可,然而在此种情况下,他们同样须承担向版权所有方支付相应酬劳的责任。
最后,对于电视台是否有必要得到制片人或录制者的许可以及是否应当负担相应的报酬,理论上依然如是。
除此之外,电视台在播放他人电影作品或是运用摄制电影的手法制成的作品以及录像制品时,除了取得制作人或录制者的许可外,同时也必须获得原创著作权人的同意并且付费获得许可。《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最新修订:2024-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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