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划拨与出让的区分就在于它们所遵循的相关收费准则各异,以及
土地使用权及其使用期限的诸多差异。
相较而言,大众普遍倾向于选择土地划拨方式。
原因在于,如若选用
土地出让方式,则需要缴纳一定额度的费用。
也就是说,使用者需支付一次性的
土地出让费用。
反之,土地划拨则意味着无须承担任何费用。
因此,拥有土地的公众更为倾心于选择土地划拨方式。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土地划拨亦存在一定程度上的限制。
例如,未经相关部门的批准同意,即在未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的前提下,划拨的土地无法实施转让乃至出售等操作。
实际上,这种做法从客观角度而言,可能会
触犯法律法规。
反观土地出让方式,虽然可以自由转让,但同样禁止销售等行为。
通常而言,划拨的土地大多为政府及相关机构所专用,而非用于商业用途。
因此,这类土地通常不会带来实际收益。
反之,土地出让的方式则能够为使用者创造效益。
尽管如此,土地出让方式仍受到使用期限的制约,也就是说,此类土地具备时效性,一旦超过规定时限,便无法再次出让。
与此相对,土地划拨却不受使用期限的影响。
事实上,以上现象正是由两种方式截然不同的用途决定的结果。《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
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
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
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
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