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以下这些权益均属于被
继承人:
(1)其享有人身自由与
政治权利;
此外还有(2)其中一些专属于被继承人身心的
财产权利,具体来看有以下几种:
第一类即是国家或集体所有财产的
使用权限,例如
公共财产的使用权、自留山、自留地、鱼塘、果园、滩涂、河流、牧场和草原等各类特殊自然资源的经营管理利用权,同时也包括合法宅基地的使用权;
第二类则是诸如
承包权、房屋租赁权、
雇佣合同中的劳工权、财物
代理权等从合同中所获得的各项权益;
最后一类则是既有
继承权又包含遗赠权、
劳动报酬权益等综合性的权益。
然而在这些权益之外,还存在大量不归属于被继承人个人所有的财产,如(3)所述的三种情况:
第一项是指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这是不容置疑的;
第二项则是指被继承人生前已经自行处置的财产,这些财产将不受
继承程序的保护;
第三项则是指被继承人配偶的财产以及被继承人婚前所拥有的资产,特别是那些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属于配偶份额的那部份,都不在
法定继承范围之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
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