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663条规定,对于一些涉及公益事业及伦理道义的赠与行为而言,其权利转移前并不能被撤销。
然而,对于那些涉及到慈善救助、扶贫济困等社会公益事业的
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赠与合同而言,并不适用于上述条款的限制。
关于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现行法律
法规明确指出,依据《民法典》第663条指示,当接受赠与者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
赠予方有权撤销馈赠:
(1)严重损害赠予方或赠予方
近亲的合法权益;
(2)对赠予方负有
扶养义务却未履行;
(3)违反了
赠与协议中约定的应尽义务。
在此基础上,赠予方的
撤销权应自知晓或有合理理由知悉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
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