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针对拆迁房的规定中明确指出,回迁户主的名称不得更改。
由于回迁房是对被拆迁人的经济补偿措施,故而在回迁安置过程中,房屋所有者不能直接进行名字变更操作。
若欲使回迁房合法进行产权转让,则需等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后方可进行操作。
在此期间需要予以注意的是,回迁房在交易时还需验证房主手中是否持有有效的回迁协议书。
若房主确实持有该协议书,则无须等到满足五年期限才可申请过户更名手续。
然而,与此同时,所涉及的相关费用也将较商品房高出3个百分点,其中包括向原业主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契税等税费。
只有顺利办理完原房主所有权的正式商品房屋产籍证书、契税证明书以及土地使用权证之后,回迁房才能合法地进行出售和产权变更。
对于回迁房的交易问题我们特别提醒以下几点:
1. 防范卖方可能存在的“一房数卖”风险。
2. 在买卖合同中务必明确设定房产所有权转移及交付房屋的具体时间节点。
3. 作为买方应当保留部分购房全额款项作为尾款,以备不时之需。
4. 要求卖方的配偶签署书面同意书,确保交易的合理性与法律性。
5. 如条件允许,尽可能争取卖方的所有第一顺位继承代表人的签名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